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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媒体:百度文库  作者:国家林业局
专业号:中森国际 2014/3/21 10:42:07

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森林城市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城市森林建设科学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创建办法

  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需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取得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设在宣传办公室)批复后,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一)申报范围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城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的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须达到或接近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其中:

  1、天然水面(湿地)面积超过市域面积20%以上的城市,扣除水面(湿地)面积计算森林覆盖率;

  2、直辖市考察范围以城市建成区为主;

  3、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已开展省级森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森林城市称号。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城市向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提出创建申请;

  2、申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推荐申请报告;

  3、申办中国城市森林论坛的城市需向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4、直辖市直接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通过书面和网上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具体包括:

  1、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2、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3、申报城市开展城市森林建设的工作报告。

  (五)申报批复

  国家林业局创森办对申报城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派工作组全面了解申报城市的创建条件和工作基础,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正式向申报城市回复是否同意创建。

  二、申报考核办法

  国家林业局创森办负责国家森林城市的考核和复查工作。

  (一)申请条件

  创建城市申报时间和实施森林城市建设规划超过一年以上,且城市森林建设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要求,向国家林业局创森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申请材料

  1、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工作报告;

  2、对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要求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森林建设三个方面的逐项自查报告;

  3、城市森林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反映近期城市森林覆盖率的卫星遥感分析数据;

  5、反映创建工作的图片介绍及不超过20分钟的影像资料。

  (三)考核评定

  1、确定考察城市。对提出考核申请的创建城市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国家森林城市候选城市;

  2、组织综合考察。抽调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考察组,对国家森林城市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局,同时通报候选城市;

  3、公示考核结果。对通过考核的城市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关注森林网站、中国绿色时报、《生态文化》杂志公示15天;

  4、命名授牌。公示后,国家林业局对候选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命名为“国家森林城市”,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并在当年举办的中国城市森林论坛上授牌。

  (四)复查考核

  国家林业局对“国家森林城市”实行动态考核。对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3年的城市,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其“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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